在滿足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前提下,本導則適用于城市、城鎮規劃區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生活垃圾以及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專項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導則中的分類收集設施指分類投放點、分類集置點、專項垃圾投放點的統稱。
二、垃圾分類收集設備基本規定
垃圾分類收集設備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或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要求,綜合考慮城鎮功能區、建構筑物特點、垃圾產量性狀、產生源分布、分類收集運輸方式、生活習慣等因素,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建構筑物形式,應滿足密閉化要求;外觀設計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通過顏色、線條等標識明顯邊界。設置點位來說,分類收集設施應設置在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內部區域,由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保持分類收集設施完好整潔。有條件的居民小區和公共機構應將不具備分類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按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要求逐步進行改造;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公共場所設置臨時分類集置點,供未配套或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居民小區和公共機構集中分類暫存,并結合片區改造、建筑改造等工作,逐步配套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建設項目應配建分類收集設施,并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